江西杰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健君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杰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02财保7号 申请人:赣州健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商贸城东二街17号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38FW0K2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杰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厚德路79号10栋1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558468550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赣州健君建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杰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价值人民币122743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赣州健君建材有限公司以案外人***与***共有的位于兴国县潋江镇将军大道宋屋拆迁安置区×号住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杰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28××29账号的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杰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江南支行36×××61账号的存款; 上述银行账号冻结金额限于人民币1227430元。 三、查封案外人***与***共有的位于兴国县潋江镇将军大道宋屋拆迁安置区×号住宅[赣(2017)兴国县不动产权第0×××6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二○年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