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执5928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得利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得利寺镇得利寺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1层1777号。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辽宁新潮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城关社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大连得利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辽宁新潮控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本院(2021)沪0105民初25229号民事判决,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钱款共计183,165.84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工作清单):
时间执行内容
2022年11月4日对被执行人辽宁新潮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中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辽宁新潮控股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2022年12月2日对被执行人辽宁新潮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12月5日委托被执行人辽宁新潮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地法院进行调查,未发现其财产及下落。
2023年1月4日对被执行人辽宁新潮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2023年1月9日对被执行人中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2023年2月3日对被执行人中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辽宁新潮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2023年2月6日委托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进行调查,未发现其财产及下落。
2023年2月7日决定对被执行人中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辽宁新潮控股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对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3年2月8日到被执行人中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其财产及下落。
2023年2月23日对被执行人中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辽宁新潮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2023年2月23日通过上海法院12368短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过程。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无到位债权,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宋 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