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2014)丰行初字第25号笔误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2014年1月30日对原告福建省东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市财政局财政行政确认一案作出的(2014)丰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该行政判决书中首页第8、9行的 诉被告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应更正为 诉被告泉州市财政局 ;第10行的 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 ,应更正为 依法组成合议庭 。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