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沪01民终75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女,某甲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费某,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井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男,某丙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5)沪0115民初98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发回重审或改判由某丙公司全额承担付款义务。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关于一审判决的入驻费、借地费、土地复原报告分摊费用、物业服务费及逾期付款利息,案涉《103社区建设工地集中大临地块入驻协议》(以下简称《入驻协议》)没有约定上述费用由某丙公司与某甲公司哪方承担,无法直接适用得出共同承担的结论,根据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实际履行情况,应由某丙公司独立承担。一、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公平原则及行业惯例,某丙公司作为使用方、实际受益方,上述费用只与某丙公司有关,应承担付款义务。某甲公司没有实际使用,仅根据政府要求配合签订《入驻协议》,不应承担费用。二、案涉《入驻协议》虽然没有具体约定费用分担,但在某甲公司与某丙公司的总包合同已明确约定生活区费用由其承担。某甲公司已经就建设案涉工程所需费用签订了《总承包协议》,合同金额包括了施工生活区费用,不应再支出额外费用。三、在案涉《入驻协议》履行过程中,某乙公司一直与某丙公司的员工直接对接,即某丙公司是合同的实际相对方,某甲公司并未参与、也不知情。综上,请求支持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
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均未作答辩。
某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甲公司、某丙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欠付的入驻费712,998元、借地费53,968.46元、土地复原报告分摊费用4,640.97元、物业服务费274,230元,共计1,045,837.43元;2.判令某甲公司、某丙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上述欠款的违约费用35,696.46元(暂计至2024年12月30日);3.某甲公司、某丙公司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二〇二六年二月六日作出判决:一、某丙公司、某甲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乙公司1,045,837.43元(入驻费712,998元、借地费53,968.46元、土地复原报告分摊费用4,640.97元、物业服务费274,230元);二、某丙公司、某甲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乙公司偿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45,837.43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533元,由某丙公司、某甲公司共同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某乙公司和某甲公司、某丙公司签订的《入驻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某甲公司、某丙公司共同作为上述协议的乙方(入驻单位)与某乙公司达成的各项约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某甲公司主张应由某丙公司承担全部付款义务,但并未举证证明各方曾就付款义务的分担达成一致意见。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定某甲公司、某丙公司均负有向某乙公司支付费用的义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某甲公司所提其他诸项上诉理由,均缺乏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难以采纳。此外,经本院审查,本案并不符合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
综上所述,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4,533元,由某丙公司、某甲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533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分别向一审/二审法院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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