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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有限公司;上海某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2民初53345号 原告:***,男,199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井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某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倪某。 原告***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上海某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且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