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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2民初60449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执行董事。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井某。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