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2民初60449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执行董事。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井某。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