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2民初2173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乙,男,公司员工。
被告:某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井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某,男,员工。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于2026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