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7民初8578号
原告:***,男,1998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松公路450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13469880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缘云风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赤壁二路21号碧桂园中央公馆8幢2层217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MA497DFA3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湖北缘云风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9日立案,2025年9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