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0403民初9727号
原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松公路450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13469880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原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第一建筑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建一局第一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建一局第一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67452.96元和风险抵押金86700元;二、确认原告需支付被告的2024年6月工资为8393.71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告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自被告2018年入职以来,期间原告从未延期支付过被告任何劳动报酬。但2023年后,由于受此前疫情、房地产市场动荡等的严重影响,致使原告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同时自2024年年初以来,原告经济效益严重下滑。为维持公司正常运营,原告不得不暂缓员工的部分薪资发放,但也会陆续补齐。原告客观上虽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但主观上并非故意拖欠,也并非恶意拖欠,且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6月21日将20,217.87元拖欠工资支付给被告,在此情况下不应当认定原告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告也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二、风险抵押金部分被告应另案起诉风险抵押金系被告作为项目管理人员所自愿缴纳的保证金,非劳动争议,被告应另案起诉。三、被告2024年6月的工资应为8393.71元被告2024年6月工资中的考核比例系数应为0.8,该考核比例系数并非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认定的季度考核,而是单月考核,具体的系数由原告自行认定,在原告认定考核系数仅有0.8的情况下,被告2024年6月工资应为8393.71元。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仲裁裁决书的裁决错误,请求贵院依法予以纠正,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一、被告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时,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以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
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1、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但是据公司网站、公众号、办公软件及其他平台,均未发出告知通知;2、公司各个平台媒介对外宣传的均为欣欣向荣,项目不断承接,各类指标不断完成的景象,未体现出经营困难;3、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后,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原告均未做到。4、原告主张于2024年6月21日发放完毕被告工资,此举措是在被告6月19日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并通知原告后,原告才协调发放拖欠工资,依据被告工资银行流水足可证明原告存在主观故意拖欠工资事实,并且2023年已有数月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薪酬的先例。二、被告缴纳的风险抵押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风险抵押金本质上属于劳动者于用人单位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争议,风险抵押金通常作为劳动者履行工程项目相关职责的担保,与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具有同样性质,因此风险抵押金纳入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精神,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省级仲裁单位,像此类案件有着丰富的仲裁经验,做出退还被告缴纳的风险抵押金的仲裁决议,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公平公正裁决。三、被告应得6月份工资根据证据目录2可知悉被告在职期间考核系数均未低于1.0,鉴于被告与原告有劳动争议,原告单位将被告考核系数打0.8,存在主观恶意,不能体现被告真实考核。按照被告在职期间对工作表现,考核系数不应低于1.0,所以6月份工资不应低于9539.85元。四、被告从业证书。自2024年6月19日被告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截至2024年6月30日之前,被告已按照原告要求完成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办理资料提交,截至今日被告仍未收到离职证明资料,且被告的中级工程师证书仍被原告扣留,未转交,企业年金未协调处理,期间被告与原告单位相关负责人沟通,均被以流程审批、资料审核、业务招范畴等借口拖延,已严重影响被告进行新的求职,请法庭保护被告基本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原告提交了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仲裁裁决书、企查查原告企业被执行金额及案件,原告公司10-12月份多起劳动争议案件的传票,被告提交了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原告公司内部网站工资构成明细查询、任命文件截屏、银行流水、网站截屏、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照片、风险抵押金缴纳收据、申请退还风险抵押金截屏、考核兑现奖励分配表、风险抵押金转账截图及转账记录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于2018年8月入职中建一局第一建筑公司,2020年1月13日,***被任命为撮镇瑶河家园安置小区项目二期工程项目总工程师,于2024年3月27日被任命为淮南高新区新能源专用车职能制造产业基地项目总工程师。2020年6月24日和2021年5月20日为撮镇瑶河家园项目支付48000元和38700元的风险抵押金,中建一局第一建筑公司风险抵押金缴纳管理系统显示,***本次缴纳金额86700元。因2023年2月至2024年6月间,中建一局第一建筑公司出现个别月份不能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况,被告于2024年6月向原告提交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并实际工作至2024年6月30日。
另查明,***2023年6月至2024年5月的工资为14829.33元、7355.14元、10252.05元、11029.51元、12002.14元、10738.51元、14105.67元、9562.48元、17322.48元、8975.21元、9366.73元、9366.72元。
再查明,2024年8月8日,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2024〕皖劳人仲裁字39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工资9539.85元、经济补偿67452.96元、风险抵押金86700元,以上三项合计163692.81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关于2024年6月份工资数额。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2024年8月8日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中认定的工资由岗位基本工资(6854元)、岗位绩效工资基数(2938元)、津补贴(2100元)构成,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为1322.06元、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额为1511元、企业年金个人缴费账户显示金额为106.69元。本院对该数额予以认可。双方仅对绩效工资考核系数存有争议,原告主张2024年6月原告考核系数为0.8。经审查,***自2023年6月至12月的岗位绩效工资考核系数均为1.0,2024年1月至5月的岗位绩效工资考核系数均为1.2。该系数为季度考核系数,依据考核连续性,本院认可该月考核系数仍为1.2。经计算,原告应支付被告2024年6月工资9539.85元(6854元+2938元×1.2+2100元-1322.06元-1511元一106.69)。
关于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本案中,结合***2023年6月至2024年5月薪酬查询单截图和2023年1月至2024年6月的工资流水显示,2023年2月至2024年5月期间存在多月未发或未足额发放工资的情形。***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于2018年8月1日入职,2024年6月30日离职,连续工作5年11个月。***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1242.16元,经计算,原告应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67452.96元(11242.16元×6个月)。对原告不予支付该款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风险抵押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故对原告主张的风险抵押金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原告向被告收取风险抵押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风险抵押金已经退还,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原告应退还被告风险抵押金86700元(48000元+38700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2024年6月工资9539.85元、经济补偿67452.96元、风险抵押金86700元,以上三项合计163692.81元;
二、驳回原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1.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附2.执前通知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状况,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本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罚款、拘留等措施;若存在转移责任财产的情况,本院将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本院将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税务、保险、证券、网络资金、银行、车辆、不动产等有关财产信息,并采取冻结、划拨、查封、扣押等措施。财产符合处置条件的,将依法进行评估、拍卖。财产处置过程中,虚构财产租赁协议,提出虚假执行异议,设置执行障碍,阻挠财产处置进程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情节严重的,本院将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拍卖成交或以物抵债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配合财产交付工作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腾退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