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107民初8535号
原告:***,男,2004年10月11日出生,黎族,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松公路450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13469880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缘云风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赤壁二路21号碧桂园中央公馆8幢2层217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MA497DFA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湖北缘云风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2024年11月1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