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航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10414号 原告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被告陕西航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3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级,该公司员工。 原告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航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9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19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