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跨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304执19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栋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03761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跨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南湖路3009号国贸商住大厦18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07189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跨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428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6414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另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