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304执恢1968号
申请执行人: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栋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03761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跨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南湖路3009号国贸商住大厦18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07189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跨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428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为(2023)粤0304执1959号。因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已向其支付人民币35000元于2023年4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被执行人主动缴纳诉讼费1642元、执行费425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428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可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428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