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苏02执269号
申请执行人: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求臻(无锡)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求臻(无锡)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的(2021)深国仲裁245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3年5月11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求臻(无锡)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滨湖区,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苏02执269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2021)深国仲裁2450号裁决书]指定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