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783民初456号
原告:深圳市力创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7002号财富广场A座9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146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圣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金辉华集团物资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良园路35号天富豪庭(国泰康庭办公楼)首层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390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该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力创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金辉华集团物资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力创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力创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力创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137.58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力创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