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豫1727执1026号
申请执行人:孔某,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孔某与河南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汝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汝劳人仲字(2023)4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4年6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金钱债权689248.42元。
案件办理情况是:
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1)查询了被执行人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股权(工商登记)、保险、证券,查询结果是:(1)银行账户存款余额太少;(2)其余未查到其他财产信息。
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未查到相关信息。
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交申请)。
执行人员已告知申请执行人:(1)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结果;(2)已采取的惩戒措施;(3)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及法律后果;(4)有权委托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对告知情况认可,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拍卖等控制、处置;金钱债权执行与实现,前提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具备处置条件。
本院依职权调查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没有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金钱债权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纳入全国法院终本案件管理平台,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查到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执行行为继续有效。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的,在裁定书送达后60日内,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