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2720号
申请人:成都象形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神仙路15号1栋3层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LXYR06。
法定代表人:曾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重庆博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经济开发区湖光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7352275M。
法定代表人:许梁梅,职务:董事长。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成都象形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象形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成都象形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其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象形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相应财产(以450000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莫红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 倢
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