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象形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2722号

原告:成都象形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LXYRO6,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神仙路********。

法定代表人:曾锐,总经理。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7352275M,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经济开发区湖光路**。

法定代表人:许梁梅,董事长。

原告成都象形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成都象形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以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象形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象形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80元(已减半),由原告成都象形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莫红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马 倢

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