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1414号
申请人:成都象形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LXYR06。
法定代表人:曾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重庆博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经济开发区湖光路**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7352275M。
法定代表人:许梁梅,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成都象形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00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的保函(保单号:6615492021500226000049)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利,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申请人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6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如被申请人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3520.00元,由申请人成都象形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开群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 耀
书 记 员 陈开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