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4民初111号
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吉祥里103号中国工艺大厦十层101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