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2民初27007号
原告:某装饰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女,195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194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装饰公司与被告杨某、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某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装饰公司撤回起诉。
应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装饰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