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405民初940号
申请人:枣庄千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申请人枣庄千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支付宝、财付通、银行账户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枣庄千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枣庄千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支付宝、财付通、银行账户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
案件申请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