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2民初1706号
原告:浙江筑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西山下村窑场基地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6#大众大厦1412、1413、141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筑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浙江筑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筑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