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民初9235号
申请人长**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螺丝塘路68号星沙国际企业中心第3幢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064213013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728号裕南大厦一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78027848G。
负责人**。
被申请人******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胜镇北岸新区崇粉街电信营业厅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8MA5MXTD08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长**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彪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