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921执6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岱山县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山县***浪激渚***道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74203169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舟山市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山县***浪琴花园别墅27号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793389502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岱山县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市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921民初7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舟山市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岱山县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工程款331395元,支付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付款331395元为基数的利息(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1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舟山市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舟山市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冻结其名下2个银行账户少量存款,扣留其在岱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得的保证金等款项人民币442201元,但该款暂不符合提取条件,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舟山市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被执行人舟山市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921执6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钱美生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