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24民初2983号
原告:新昌县非钒装饰材料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24MABX8D1A43),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梅园新村40幢9号、10号。
经营者:***,女,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瀛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栖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04504362B),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回山镇文化综合大楼1-16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新昌县非钒装饰材料商行与被告浙江栖光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5日立案。现原告新昌县非钒装饰材料商行于202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栖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昌县非钒装饰材料商行撤回对被告浙江栖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昌县非钒装饰材料商行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