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1民特144号
申请人:广西威尔森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中越路7号金旺角CASA国际公馆B栋603、6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壮族,1991年6月11日出生,住南宁市。
申请人广西威尔森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森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威尔森公司称,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南劳人仲裁字[2018]第1077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予以撤销。威尔森公司与***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数额,威尔森公司也足额发放了工资。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发放年终奖,也没有约定发放春节福利。威尔森公司指定了过节费的发放方案,***在春节前4个月离职,不应发放过节费。过节费发放方案是否进行书面公示不影响春节福利参照执行,不能作为***诉求的依据。年终奖的发放属于威尔森公司自助管理范畴,威尔森公司有权决定年终奖发放的条件、形式和条件。
被申请人***认可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南劳人仲裁字[2018]第1077号仲裁裁决,请求法院驳回威尔森公司的申请请求。
经审理查明,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的南劳人仲裁字[2018]第1077号仲裁裁决,裁决: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威尔森公司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30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根据该条的规定,本院着重审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
威尔森公司主张按照公司过节费发放制度,***不应获得年终奖。本院认为,该异议属于仲裁庭对案件事实的实体审查内容及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定范畴,不属于本院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认定的事实作出裁决,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故威尔森公司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为由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西威尔森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广西威尔森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