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13民初6776号
原告: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某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某天然气有限公司在法庭规定的开庭时间内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天然气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