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青岛誉华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03民初9078号
原告: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王德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方,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丽,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誉华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韩校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敏锐,山东君孚(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旭,女,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系青岛誉华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能公司)与被告青岛誉华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华金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8日、10月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方、于丽,被告誉华金科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敏锐、宋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泰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泰能公司与誉华金科签订的《燃气空调能源管理合同》;2、判令誉华金科赔偿泰能公司为履行合同产生的实际费用损失1766759.56元,预期可得利益损失100000元(以实际评估为准);3、诉讼费由誉华金科负担。诉讼过程中,泰能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泰能公司与誉华金科签订的《燃气空调能源管理合同》;2、诉讼费由誉华金科负担。原诉讼请求第二项不再主张。
事实及理由:泰能公司与誉华金科于2018年8月2日签订《燃气空调能源管理合同》,期限至2033年8月1日止。双方约定由泰能公司为誉华金科开发的“金科星辰公寓楼供热项目”提供设备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项目供暖季费用为52元/㎡(供热季),由泰能公司收取。合同签订后,泰能公司支出设备采购费用1295809.92元,燃气配套费用393725.26元,该项目配套设计费34986元,监理费42238.38元,合计1766759.56元。但该项目设备投资建设竣工验收后,因誉华金科在金科星辰公寓楼售房合同及房屋使用手册中均未向业主明示告知供热方式为天然气锅炉供热,也未明示供热价格,导致该项目内业主拒绝使用泰能公司供热服务。泰能公司多次催促誉华金科解决问题,继续履行合同,但誉华金科置之不理,双方签订的《燃气空调能源管理合同》已无法实际履行。根据本合同内第七条违约责任第二款:“合同生效后,因誉华金科(誉华金科)原因造成的项目无法按期交付或在合同期内停用等因素,致使泰能公司投资建设的锅炉设施无法按期顺利运营,誉华金科应赔偿泰能公司所蒙受的全部经济损失”,誉华金科应赔偿泰能公司经济损失。请求判如所请。
誉华金科辩称,誉华金科不存在违约行为,泰能公司不能依据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首先,涉案合同没有约定誉华金科向业主明示供热方式的明示方式及明示时间,也没有约定誉华金科应向业主明示供热价格。合同签订的时间系在售房之后,更能说明誉华金科没有义务在售房时向业主明示供热方式及价格;其次,供热价格是泰能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合同关系,与誉华金科无关,泰能公司若要为业主提供供热服务,需与业主另行形成供热的合同关系,就价格问题与业主达成一致,并非誉华金科能够左右。虽然供热合同中明确了供热价格,但该价格仅应视为泰能公司对业主的单方承诺,其后续在与业主的供热合同中不能任意涨价,但每平米52元的价格业主是否能接受,是业主自由的选择,与誉华金科无关;第三,誉华金科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已通知业主供热方式及供热公司。誉华金科在交房时向业主发放的《使用手册》中,明确载明供热方式为锅炉集中供暖,缴费单位为泰能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泰能公司无法依据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涉案合同已履行完毕,已不具备解除的前提,泰能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系恶意诉讼,是逃避社会责任的表现,会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对于到庭当事人当庭提交的、经审查认为合法有效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
誉华金科系位于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公寓楼(商住)开发商。金科星辰公寓楼于2018年8月6日售罄。2018年6月开始,誉华金科与泰能公司开始商讨在金科星辰公寓楼安装供热设施。2018年8月2日,誉华金科与泰能公司签订《燃气空调能源管理合同》,约定由泰能公司负责该项目能源站内的燃气锅炉及附属设备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以及管理;由誉华金科负责公共部分附带的供热设备、管道、采暖末端系统的投资建设。由泰能公司负责能源站的运行,包括但不限于燃气费用、水费、电费、运行维护人员费用、管理费用等全部后期运行费用;由泰能公司承担公共部分附带的采暖设备、管道的后期运行维护费用(公共部分附带的采暖设备、管道、采暖末端系统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漏水、噪音以及系统能耗偏大,在两年质保期内由誉华金科负责,质保期满后由泰能公司负责;业主室内的设备由业主自行负责维护,或由业主自费委托泰能公司维护);供暖费根据项目供热建筑面积进行费用收取,供热价格为52元/平方米·供热季,每个供热季开始前进行一次收费。誉华金科义务:负责提供锅炉设计、建设等所需相关图纸资料,协助泰能公司进行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的制定,无偿提供锅炉设备间,为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提供相应条件等,向业主明确供热服务方为泰能公司,并协助泰能公司向政府申请有关投资补助。泰能公司则负责项目能源方案的设计方案优化后期运营、维护及技术升级改造、收费管理及协助誉华金科办理政府相关手续,按期完成施工,确保正常供热,后期的运行管理及检修维护,与业主、房屋使用者直接办理供热开通、收费等相关手续等。在合同的违约责任中,双方约定,合同生效后,在项目投入运营前,如果誉华金科违约不履行合同,应承担泰能公司为此项目所指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购置费、运费、安装费、设计费、管理费用等,如因誉华金科原因造成项目无法按期交付或在合同期内停用等因素,致使泰能公司投资建设的项目无法按期顺利运营,誉华金科应赔偿泰能公司所蒙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同时约定,如因泰能公司原因造成项目无法按期交付或在合同期内停用等因素,致使誉华金科投资建设的项目无法按期顺利运营,泰能公司应赔偿誉华金科所蒙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合同还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在合同第十四条合同的起始与期限中约定,本合同以双方签字之日为合同起始日,合同生效后,泰能公司开始项目的设计方案优化、设备的预定等相关准备工作;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2018年8月2日于青岛市签订,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2033年8月1日截止。
合同签订后,泰能公司与山东意林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林设计院)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委托意林设计院对“市北区瑞昌路141号专汽地块2.2期燃气锅炉供热工程”进行设计,约定设计费34986元;通过招标方式,于2018年11月5日与中标单位青岛国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机电)签订《市北区瑞昌路141号专汽地块2.2期(金科星辰公寓楼)项目燃气锅炉设备安装及配套施工合同》,委托国金机电对该项目进行施工,工程于2019年11月19日竣工验收,结算值1295809.92元,同时委托国金机电安装燃气管道配套设施,工程造价393725.26元;该工程委托青岛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工程监理,约定监理费为工程造价的2.5%,即42238.38元。
金科星辰公寓楼的燃气锅炉供热系统完成施工并具备使用条件后,由于公寓楼内业主就供热价格等问题与泰能公司无法达成一致,金科星辰公寓楼未开始供热。
誉华金科在出售金科星辰公寓楼向业主发送的金科星辰公寓《使用手册》中的《住宅使用说明》第一条第三款第六项中,告知室内取暖采用散热器供暖方式,使用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在《服务指南》第三项中,写明公用事业费价款处为泰能天然气公司天然气工程收费处。《使用手册》显示,誉华金科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商系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2020年11月3日,泰能公司向誉华金科EMS发送《关于协商解除市北区瑞昌路141号专汽地块2.2期金科星辰公司公寓楼〈综合能源管理合同〉的函》:贵司与我司在2018年8月2日签订了《综合能源管理合同》,双方就市北区瑞昌路141号专汽地块2.2期13号公寓楼项目进行清洁能源供热合作。我司供热设施安装完成后连续两个供热季,公寓楼业主表示与贵司签订售房合同及房屋使用手册中均未告知业主供热方式为天然气锅炉供热,也并未告知供热价格,并且强烈反对楼顶天然气锅炉供热。贵司目前实质已无法履行双方签订的《综合能源管理合同》,请贵司三日内派工作人员与我司协商解除《综合能源管理合同》并补偿已发生的相应费用。庭审中,誉华金科否认收到合同解除函,并称该案仅为协商解除意向,不具备合同解除效力。
本院认为,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是在订立合同之前各自经过论证设定合同目的,预期通过合同履行获取各自利益的。誉华金科开发建设的金科星辰公寓楼项目系商住写字楼,不在青岛市城市热力集中供热规划之列,而建成房屋楼内供热管道的铺设和屋内的散热器、温控阀、截止阀、放气阀等供暖设施的安装,以及誉华金科向购房业主发放的金科星辰公寓《使用手册》内容显示,誉华金科对金科星辰公寓楼的设计以及楼盘宣传,都已包括了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并且在其发放《使用手册》时,已经确定系由泰能公司提供区域内集中供热服务,说明誉华金科早在楼盘设计之时,已经准备与泰能公司合作在金科星辰公寓楼配置区域内集中供热,而非在楼盘售罄之后才起意合作。商住楼配置区域内集中供热,对提升房屋品质、提高房屋销售都起到促进作用,誉华金科通过与泰能公司的合作,在商住楼盘推广清洁能源供热,对合作双方和社会均能起到积极作用。因此,誉华金科在商住楼盘引进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提升楼盘品质,促进房屋销售,是其与泰能公司的合作目的,在此基础上签订《燃气空调能源管理合同》。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誉华金科与泰能公司签订的是管理合同,誉华金科在获取上述利益的同时,还应当相应履行合同义务,虽然合同中对誉华金科约定的合同义务系通知业主供热方式及供热公司以及提供相关图纸资料、协助制定方案、为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提供相应条件等,但也包括了在两年质保期内由誉华金科负责公共部分附带的采暖设备、管道、采暖末端系统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漏水、噪音以及系统能耗偏大的后期运行维护费用等管理职能,并非如誉华金科所称的在通知了业主供热方式及供热公司、协助施工后即已完成合同义务。而且在供热设备运行期间,尚有诸多运行管理及检修维护等与需要业主沟通的事项需要协调,合同约定有效期至2033年8月1日,即为在合同有效期内,需要誉华金科或者誉华金科通过其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商实现上述管理职责。泰能公司在供热区域内需要有一个管理人对其与终端用户进行沟通、协调,目前在供暖设施完成施工后的两个供热季仍未能开通供热的情况下,泰能公司以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继而更换管理人,以期在金科星辰公寓实现供热,本院予以支持。泰能公司向誉华金科发送的协商解除合同函无合同解除的通知效力,合同可以于泰能公司起诉之日予以解除。泰能公司在本案中对于其损失部分不主张,属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与青岛誉华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日签订的《燃气空调能源管理合同》于2021年7月16日予以解除。
案件受理费21601元,减半收取10800.5元,由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10675.5元,青岛誉华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提交上诉材料,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陶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