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源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讯利康旭置业有限公司、四川正源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0114执816号
申请执行人四*正源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51号1幢14楼6-8号,组织机构代码2018806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讯利康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花都大道438号17幢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9782433X4。
法定代表人戴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正源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成都讯利康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0114民初6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讯利康旭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正源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0114民初6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执行员黎弦
执行员何志坚
执行员*勇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