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兵12民终1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个体,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山东省东营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汉族,职业不详,住山东省东营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某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密市伊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得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李某某、新疆某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2024)兵1202民初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99元,减半收取3549.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