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91民初1123号
原告: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5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镇江市。
被告:济南宇恒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宇恒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39元,减半收取5869.5元,由原告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