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北京中投三博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泰中路**永泰创新园****/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8年1月3日作出(2017)湘0104民初1062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因执行需要,需要解除对前述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