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404执恢25号
申请执行人:***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77778254XU,住所地抚顺市经济开发区文华路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金石硅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2669550979G,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竹园镇场镇。
法定代表人:金滗成。
本院作出的(2021)辽0404民初2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于2023年2月10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经本院工作,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404民初29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刚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武 强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 宇
书 记 员 郑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