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山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591民初1052号 原告:***,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台市襄都区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46岁,汉族,住邢台市开发区。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 法定代表人:***。 ***与***、河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