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50038号
原告:北京华商三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创益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方瑞意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11号-1四层D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该公司。
原告北京华商三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方瑞意达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华商三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商三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商三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