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商三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华商三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途享(珠海市)房车科技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房车科技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40161号
原告:北京华商三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创益东路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亭亭,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途享(珠海市)房车科技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房车科技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胜利路国泰大厦五楼524房间。
法定代表人:祁瑞忠。
被告:途享(珠海市)房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
法定代表人:吕翠萍。
原告北京华商三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途享(珠海市)房车科技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房车科技分公司、途享(珠海市)房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华商三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华商三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秦 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韩非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