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0936号
原告:北京华商三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东区创益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亭亭,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家园6号楼。
法定代表人:史东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越,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龙,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华商三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华商三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华商三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华商三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唐 铸
二〇二二 年 二月 七 日
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