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1民初1364号
原告:天津天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天津市床单二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霸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港镇褚河港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津天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霸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为有利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