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天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霸州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1民初1364号 原告:天津天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天津市床单二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霸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港镇褚河港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津天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霸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为有利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