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东兴电梯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田某与甘肃东兴电梯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982民初1207号 原告:田某,甘肃省高台县人,住甘肃省高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甘肃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东兴电梯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45869157H。 法定代表人:吴某。 第三人:殷某,甘肃省敦煌市人,住甘肃省敦煌市。 原告田某与被告甘肃东兴电梯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殷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受理后,田某于2020年8月18日以双方已经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2元,减半收取1426元(田某已预交),由田某负担。 审判员*** 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