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东兴电梯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玉门市长风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981民初1590号
原告:玉门市长风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玉门市长风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副经理。
被告:甘肃东兴电梯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甘肃东兴电梯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雄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玉门市长风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东兴电梯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玉门市长风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玉门市长风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欲与被告甘肃东兴电梯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解决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门市长风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1元,由原告玉门市长风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