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新宏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永康市新宏建设有限公司、武义县白姆乡金坛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723执159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永康市新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东城街道五金城居委会金城路102—104号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义县白姆乡金坛村村民委员会(原武义县白姆乡后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义县白姆乡后金村。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永康市新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义县白姆乡金坛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723民初39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永康市新宏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义县白姆乡金坛村村民委员会支付执行款104615.6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永康市新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义县白姆乡金坛村村民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723执159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则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