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立沪钢铁有限公司、儋州东拓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03民初4601号 原告:湖北立沪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岔马路与解放大道交汇处(五期)现代城四区B第3号楼【幢】/单元13层(16)办公号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儋州东拓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新区第一组团B-6-3、B-6-5地块恒大金碧天下综合楼一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鉴湖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立沪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儋州东拓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湖北立沪钢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立沪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