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某某吊装有限公司与浙江某某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6民初6266号 原告:武汉某某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浙江某某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武汉某某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吊装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某某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武汉某某吊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吊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某某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吊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