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民终65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远大低碳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城动漫中路**动漫大厦******。
法定代表人:丁元刚,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天津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融汇南苑**楼1门101iv>
法定代表人:郭二录,经理。
原审第三人:天津自贸区格兰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82号丽港大厦204及3-(701-720)。
法定代表人:郭二录,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远大低碳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天津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天津自贸区格兰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1民初3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2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岩
审判员 赵永华
审判员 刘 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单体玉
书记员郝旭尧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