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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5民初3513号之一 原告:**,男,199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森(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森(阜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孙韬,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合肥博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路2666号中环城1幢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57431872。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阜南县县乡公路管理所,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地城北路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225MB0L16159X。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孙韬、合肥博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阜南县县乡公路管理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5662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退还原告5637元),由原告**负担。财产保全费428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