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46号
申请人:云南钢越经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HNX44P。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铁公鸡物流园**写字楼**。
经营者:闵秋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正前、马崔箐,云南律道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捷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39519821。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div>
法定代表人:唐益炳。
申请人云南钢越经贸有限公司诉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捷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44×××75)内2785465.60元,并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钢越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捷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44×××7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村支行)内2785465.6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余余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钧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