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川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成都川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02财保8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5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被申请人:成都川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2号楼11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84957861H。
申请人***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川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7097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其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川Q×××××)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川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7097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川Q×××××)。查封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291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谭皓天
书记员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