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02执67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住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女,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9)川0502民初22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支付本金及利息12943元,案件受理费802元,执行费106元。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851元;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彬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范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