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某某清算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民终15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56601244L。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结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灃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9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5年7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原审第三人:泸州新广阳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20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553464737U。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泸州新广阳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9)川0502民初3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未按规定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李 野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